(2017)川0107执5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奉剑波申请执行四川聚创富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奉剑波,四川聚创富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5543号申请执行人奉剑波被执行人四川聚创富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0日受理奉剑波申请执行四川聚创富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号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四川聚创富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府银行账户XXXX。因被执行人四川聚创富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聚创富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账户XXXX内存款XX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书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