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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10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武汉信翊思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太和实业有限公司、丁凤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信翊思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太和实业有限公司,丁凤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10304号原告:武汉信翊思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路127号1楼。法定代表人:李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义,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晶晶,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太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经济发展区江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丁凤兰。被告:丁凤兰,女,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原告武汉信翊思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太和实业有限公司、丁凤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武汉信翊思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信翊思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信翊思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488元,减半收取计5744元,由原告武汉信翊思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柯海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