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沂市融和商贸有限公司、乔汉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融和商贸有限公司,乔汉烈,陈学强,夏保侠,张宜强,黄梅,李东明,丁玉虎,梁绍军,徐州森海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77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沂市融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南京路现代商城综合楼2幢17室。法定代表人黄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乔汉烈,男,1972年3月8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陈学强,男,1976年1月16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夏保侠,女,1963年6月5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张宜强,男,1968年9月15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黄梅,女,1969年8月4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李东明,男,1966年11月27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丁玉虎,男,1977年12月27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梁绍军,男,1964年10月5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徐州森海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唐店镇唐店村中心南路10-2号。法定代表人梁绍军,该公司总经理。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沂市融和商贸有限公司、乔汉烈、陈学强、夏保侠、张宜强、李东明、丁玉虎、梁绍军、黄梅、徐州森海铁路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新沂市融和商贸有限公司、乔汉烈、陈学强、夏保侠、张宜强、李东明、丁玉虎、梁绍军、黄梅、徐州森海铁路物资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新商初字第00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茂峰审判员 窦金虎审判员 孙先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自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