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6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苟某某1、周某某1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苟某某1,周某某1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26刑初255号公诉机关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生于1975年2月4日,住岷县。2017年5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辩护人杨迎东,甘肃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苟某某1,男,生于1981年1月6日,住岷县。2017年5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1,男,生于1982年3月27日,住岷县。2017年5月8日因本案被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白曼莉,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岷县人民检察院以岷检诉刑诉〔2017〕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苟某某1、周某某1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庆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杨迎东、被告人苟某某1、被告人周某某1及其辩护人白曼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毕。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苟某某1、周某某1等人酒后在岷县岷阳镇东照村周家崖的路上与李某某1、朱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引发打架,刘某某、苟某某1、周某某1将李某某1殴打致伤。经鉴定:李某某1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李某某1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朱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材料: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2、申某某1、申某某2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1、朱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苟某某1、周某某1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苟某某1、周某某1目无国法,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辩解其将被害人扯倒。辩护人杨迎东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某某属主动投案,构成自首;并赔偿了损失取得谅解及系初犯等应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被告人苟某某1辩解被害人的伤情不是其一人所为。被告人周某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无异议。辩护人白曼莉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周某某1系从犯、当庭认罪系初犯等应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苟某某1、周某某1等人酒后在岷县岷阳镇东照村周家崖的路上,因琐事与朱某、李某某1因琐事发生打架,被告人刘某某、苟某某1、周某某1将李某某1殴打致伤。致李某某1右肾挫裂伤、十二指肠破裂,并发急性弥漫性腹膜炎、腹腔积液、腹腔脓肿、胸腔积液、脓毒性休克、感染性休克、低蛋白血症、低钙血症、贫血;肺部感染引发呼吸衰竭;经鉴定:李某某1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李某某1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另查明,朱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附带民事部分,经本院调解,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1各项损失人民币95000元;被告人苟某某1赔偿被害人李某某1各项损失人民币85000元;被告人周某某1赔偿被害人李某某1各项损失人民币80000元;被害人李某某1对三被告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事实。2、证人李某某2陈述,2017年2月3日晚上23时许,他和李某某1还有他孩子姨夫的堂哥(朱某)喝完酒后,他和李某某1就把送李某某1的堂哥朱某送到了他家的大门外面,刚到大门外面,他就看见周某某1还有周某某1的妻子,刘某某及其妻子,杨某某及其妻子,申某某1还有其他几个人,从庄里的坡子上来了,上来后他就看见李某某1的堂哥朱某和周某某1一个把一个瞅了一眼,然后,周某某1就对李某某1说,爷把你瞅了怎么了。周某某1刚说完就和朱某撕扯在了一起,他就赶紧跑过去拉架了,他跑过去之后就看见周某某1把朱某弄翻在地上,具体怎么打的他没有看清楚,他就赶紧把周某某1和朱某拉开来了。他把朱某拉着赶紧往坡子下面走,刚走了两步就碰见他的邻居申某某1,然后朱某二话没说就把申某某1一把撕扯住了,他就喊了申某某1一声叔叔,申某某1问他怎么了,他就说他的亲戚喝醉了,然后,朱某把申某某1踢了一脚,申某某1把朱某用膝盖打了一下,在这同时周某某1的妻子跑过来把朱某的头部用手打了一下,然后朱某和申某某1同时就摔倒了,他就赶紧把申某某1和朱某两个人拉开了,朱某就跑下去了。就在朱某和申某某1发生冲突的时候,他还看见周某某1及其妻子还有刘某某三个人和他孩子的姨夫李某某1撕扯在一起,还有杨某某及其妻子和后某某及其妻子在李某某1旁边站着,周某某1一把把李某某1扯到在地上,他就看见他们三个人(刘某某、周某某1夫妻二人)开始殴打李某某1,因为当时朱某还在和申某某1两个打架,他还要拉架,所以具体如何打的他没有看清楚,他把朱某和申某某1拉开后,他就往家里走的时候,他看见刘某某手里拿着一根棍状的东西。他就回到家里了,回到家他就看李某某1躺在他家的沙发上,说自己肚子疼,然后他们就赶紧送他去医院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3、证人申某某1陈述,2017年2月3日晚19时左右,他去给黄某某家拜年,大概有半小时左右的时候,黄某某家里陆续进来了周某某1及其妻子申某某2,杨某某以及其妻子周某某2,刘某某及其妻子罗某某、苟某某2及其妻子吴某某1,后某某及其妻子赵某,还有他们带的小孩,他们大家在黄某某家里喝了约6斤左右的酒,然后大概在晚上23点左右的时候他们就一起出门准备回家,他们大家走到东照村周家崖坡路上的时候,由于他走得慢距他们5户人约有20米左右的距离,刚走到大陡坡黑电杆的时候,他对面走过来一个个头较矮,身穿暗色衣服,年龄约30岁左右的男子,边走边骂人,他就问走在路上骂撒着呢,这时候他俩就互相骂了一阵子时间,他们双方就撕扯在了一起,互相撕住了对方的头发,然后他们两个人就摔倒在地上,那个矮个子的男子就骑在了他的身上,朝他裆部用膝部顶了一下,这时候他侄女申某某2就跑过来拉架,当时申某某2就朝那个矮个子男子脸上抓了一把,这时候李某某2就跑过来拉开了,他们就朝家里走了过去,当时他和李某某2走到他家门外的时候,他看到路上站很多人,就朝他们喊着都到屋里缓去,李某某2就把他拉进了他家里,当时进去的时候他看到了他家李沙发上躺着一个身穿白色衣服年龄30岁左右的男子,他在李某某2家里坐了会,李某某2家里的人就把那个沙发上躺着的男子扶出了门,他也就回家去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4、证人申某某2陈述,昨天(2017年2月3日)晚上23时左右,她和丈夫孩子还有邻居刘某某夫妻二人在回家的路上,快走到家的时候,她迎面过来了一个个子不大的人歪着脖子看着她,她就问他你看她干什么,那个人就对她说她看你怎么了,接着那个人就把她一把推到了,她站起来后就和那个推倒她的人开始吵架了,她的丈夫周某某1就从后面跑过来和那个男的吵架,那个人和她的丈夫一个把一个的胸部都相互撕扯住,那个人把她丈夫羽绒服的帽子一把扯掉了,然后她丈夫把那个人就一把推开了,推开后,那个人过来又冲过来把她丈夫脸部打了一拳把她丈夫的眼镜打掉在了地上,她就赶紧冲过去把那个人的脸部抓了两下,那个人就转身跑了,她看见那个人跑下去的过程中摔了一跤,然后她就和她丈夫还有孩子回家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她看见一个穿白衣服的人要冲过来,但是被刘某某和她的一个邻居给拉住了,后来发生什么了她就不知道了。当时周某某1和朱某相互撕扯在一起呢,她就过去把朱某的脸上挖了两把。5、证人罗某某陈述,当天晚上十一点她们从朋友家拜完年出来打算回家,后某某和他媳妇召霞、杨某某和他媳妇周某某2、苟某某1和他媳妇吴某某2在前面走着了,后面走的是她和申某某2,在后面走的是周某某1和刘某某,在后面走的是申某某3(家里人这么叫的),她们走到周家崖一个巷子里的时候,朱某一个人下来就把申某某2瞅了一眼,然后申某某2就说你瞅着做啥呢,朱某好像就说瞅着不成吗?然后朱某和申某某2一边走着了一边骂着来,之后周某某1对朱某说瞅着做啥呢,这时站在高处的李某某2和李某某1就对周某某1喊着说她们哥瞅了你媳妇还不成嘛,周某某1就说不成,然后周某某1和李某某1边走边骂,周某某1就骂李某某1说把你一个伧娃子(杂种的意思),然后李某某1就便往下来跑边说爷还把你弄死了,还脱了她的外套,跑到周某某1跟前时刘某某就把李某某1领撕住说算了,拉的过程中看见周某某1和苟某某1就把李某某1踢了一脚,这时她发现后某某和他媳妇召霞,杨某某和他媳妇周某某2、苟某某1和他媳妇吴某某2都折下来了,这时候朱某也折回来了,申某某3就和申某某2打朱某呢,她和刘某某要去拉申某某3、申某某2和朱某了,还没有到跟前朱某就挣脱跑了,然后她们在回头的时候李某某1也就跑了,然后周某某1说他眼镜不见了,她们就帮他找到了,之后周某某1还说不成,她们就一起到李某某2门口,之后周某某1打算要去李某某2家里闹,苟某某1和吴某某2就劝周某某1,她们就和李某某2吵了几句,之后她们就回家了。刘某某就把李某某1一把推到了,苟某某1就把李某某1肚子上踢了一脚;她看见周某某1也踢了一脚,踢那里了她还没看见。她给李某某1的姐姐李某某3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给李某某1医药费42500元,是打在李某某3的银行卡上的,其中她出了15000元,苟某某1出了15000元,周某某1出了12500元。她还给李某某1给了80000元的医疗费,李某某1没有给她打收条,但是写了谅解书,希望对刘某某从轻处罚。6、证人吴某某2陈述,当天晚上吃完后,她们从朋友家里出来后她和苟某某1,后某某、召霞、杨某某、周某某2打算要各回各家,她们在前面走着了,后面走的是周某某1、刘某某、申某某2、罗某某,她和苟某某1走到她们村里一个巷的时候就听见后面有人吵架,她和苟某某1折回去看,她们到跟前时候看见李某某1在地上躺着呢,刘某某把李某某1脖子卡住着呢,她还看见申某某2和周某某1跟对方一个人在远处的坡底下撕扯着了,她当时害怕苟某某1也参与打架,她就把他拉住着呢,过了一会,她就跑过去拉申某某2和周某某1去了,后面苟某某1也就跟上她下来了,然后她就把申某某2和对方撕扯的另一人拉开了,拉开后她们就回家了。7、证人杨某某陈述,2017年2月3日晚23时30分左右,他和妻子周某某2、周某某1及妻子申某某2、刘某某及妻子罗某某、苟某某2及其妻子吴某某1、后某某及其妻子赵某,还有他们带着的小孩,当时他们五户人是到周某某1二姨夫(二挑担)家拜年结束,走在回家的路上,由于他和妻子还有后某某及其妻子赵某带着小孩走的快,快走到戏台旁边离他们三户人100米的时候,他们突然听到坡路下面有人在吵架,他和后某某就把小孩放在戏台旁边路上带着他俩的妻子转身走了下去,看下是发生什么事情,等他走过去的时候,他看到了路边站着周某某1、苟某某2、还有其他人他也记不得了,他就劝他们再不要吵架了,太迟了赶紧回家休息,然后他就带着他妻子还有后某某及其妻子赵某各自回家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8、证人周某某2陈述,他们从朋友家拜完年出来后,天已经黑了,他和他丈夫杨某某。后某某和他妻子鲁某某他们在前面走,他们走到坡上面的时候听见后面有人吵架,后面走的是周某某1两口子、刘某某两口子、苟某某1两口子,吵了一会他和鲁某某就折下去看去了,他们走到近处的时候他看见周某某1、刘某某、苟某某1、申某某2把对方的一个人围住着呢,对方的那个人的外套已经不见了,穿了一件红毛衣,前面他们是怎样打架的他没有看见,他快走到跟前看见时刘某某把对方那个人一把推倒,苟某某1把对方那个人踢了一脚,等了一会对方的那个人就起来了,周某某1和申某某2就去追对方另外一个人去了。他们把对方另外一个人追上拉住之后,那个人挣脱跑了,他们就把大家劝了一下就都回家了。打对方那个人的他就看见周某某1、苟某某1、申某某2、刘某某四个人,再没有其他人。9、证人后某某陈述,他和他妻子还有杨某某夫妻二人走的比较快,所以他们是走在周某某1夫妻还有刘某某夫妻和申某某1前面的,他们四个人刚走到庄里戏台前,就听见庄头有人在打架,听声音好像是走在他们后面的周某某1几人,然后他们四个人就赶紧往回走,他们往回走快到的时候,看见有几个人厮打在一起,他们几个就赶紧往跟前跑了过去,等到他们四个人到了之后,他就看见周某某1、申某某2夫妻和刘某某夫妻二人还有申某某1站在刚才打架的地方,还有他们庄里尹明生招的女婿(李某某2)站在他家的门口,但是已经没人打架了,然后他和杨某某就把周某某1还有申某某2、刘某某夫妻和申某某1他们几个劝着回家了。10、证人鲁某某陈述基本,当走到东照村周家崖的时候,她和她丈夫后某某,杨某某和他妻子由于她们的家在村里面较高的地方就走的快些,距离刘某某、周某某1、苟某某2三家人比较远。当她们两家人走到戏台的时候,突然听到了坡下面有吵架的声音,然后她们四个人就又返回去走了下去看发生了什么事情,等她和杨某某的妻子走到坡路处的时候,她看见刘某某衣领撕住用手推倒了一个年轻较胖的男子(李某某1),这时候刘某某的妻子就一直拉着刘某某,苟彦彦就朝那个倒地的年轻男子身后踢了一脚,不一会她丈夫后某某和杨某某也赶到了坡路处,就和大家一起劝着让都回家休息,那个被刘某某推倒的年轻男子在路上躺了一会也就站起来回家去了,她们帮周某某1找眼镜,申某某2就把周某某1的眼镜找到了,然后她们也就各自回家去了。11、证人周某某3证言,周某某1是她爸。那天晚上她看见被打了的那个人被刘某家爸(刘某某)推翻了倒在地上,被瑞丽家爸(苟某某1)在身上用脚踏着呢,踏在啥部位了她没看清楚,打罢刘某家爸和瑞丽家爸就下坡坡走了,被打的那人在坡上躺了一会起来就上坡一家进去了。她看见他两就打了一个人。她爸当时在坡下面走着没有打。打架时在跟前的娃们就她和她妹子,再没有别人。12、证人朱某证言,2017年2月3日晚23时许,他在岷县岷阳镇东照村周家崖他堂弟李某某1的丈人家串门后,在他走的时候,他的堂弟还让他家小孩给他打招呼说再见,他也就回话说娃娃再见,这时候,从下面上来四男三女,其中一个男的嘴里说这个嘴里还说谁着呢。他看到他们并排上来,他就往靠墙的一边顺着墙走,刚和他们经过的时候,他就感觉到他们之中的一个把他的腰里踢了一脚,由于那段路是一个坡,他当时就滚了下去掉在当地人取土的一个坑里,对方过来就骑在他的身上打他,他也就把他的头发撕扯不放,这时候,其余的人就过来给这个男的帮忙,当时他的眼部被对方的人打破了,他就捂着眼睛,另外的人还把他的头部用石头砸。听见声音后,他堂弟李某某1问他怎么了,他就对他说快些,有人打他,这时候,对方中的一个女人说这儿还有一个人,快来打,把这些人打死,还敢跑到周家庄上呈强,周家崖上的坑多得很,打死了往坑里埋。接着其他人就上去打他堂弟李某某1了,和他撕打的那一个被他一个惯性摔倒后他就跑了,他还在后面追他。跑到水渠桥上的时候,他还在追他,这时候他看到桥边有一个瓶子,他就把瓶子摔碎朝追他的那个人说你有本事弄死他,不然他弄死你,说着他还假装要追他,这时候,追他的那个男的就丢下手里的石头逃跑了。13、证人李某某3证言,她是李某某1的姐姐,刘某某、苟某某1、周某某1三人通过罗某某给她银行卡上打了42500元钱,是李某某1的医疗费用。刘某某妻子罗某某还给李某某1给了80000元的现金,她没有写收条,写了谅解书。14、被害人李某某1陈述,2017年2月3日晚23时左右他和堂哥朱某到他丈人家去串门,朱某要回家,他就去送,他堂哥走到坡路上时,就给他小孩说娃娃再见。这时候,他就看到坡路不远的地方走上来6到7个男男女女,其中有一个男的就骂朱某这帮人就冲上去打他堂哥,他连忙跑下去拉架,这时候,申某某2的丈夫(周某某1)看到他下来,就朝他的腹部踏了一脚,他感觉到腹部疼痛厉害,就躺倒在地上起来不了,紧接着这一帮人男的都开始在他腹部和腰部用脚不断地在踏,其中有一个全脸胡的的男子(刘某某)手拿一根棒子不断地打在他的前胸和腹部,当时还有申某某2和那个有些全脸胡男子的妻子(刘某某)就用高跟鞋后跟不断的踏在他的头部,他们这一帮人把他就一直在坡路上打了10分钟左右,他就挣扎着站起来跑到了他丈人家中,当时就已经疼得躺在沙发上起不来了,后来派出所的警察来了后,他家人就赶忙送他去了医院,事情的经过就时这样。15、被告人周某某1供述与辩解,天(2017年2月3日)晚上23时许,他和他妻子还有两个孩子,还有他的邻居刘某某夫妻二人拜完年在回家的路上,他的妻子走在他前面大概二十米左右,快要到家的时候,他听见前面有人在和他的妻子争吵,他就赶紧过去了。过去后,他的妻子对他说那个人把她推倒了,他就问和他妻子吵架的那个人,为什么推到他的妻子,他还对那个人说让他喝酒了就回家休息不要在惹事了。结果他还没说完,那个人就过来把他的胸部抓住了,他也就把那个人的胸部一把抓住了,接着那个人把他的羽绒服帽子一把扯掉了。他就把那个人一把推开了,推开后,那个人又冲过来朝他的脸部一拳打了过来,被他躲开了,但是他的眼镜被他打在了地上,他和那个人有撕扯在了一起,他的妻子就赶紧过来把他和那个人拉开了,那个人就跑了,他和他妻子还有孩子就回家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当时他和一个穿黑色衣服(朱某)的相互瞅了一下,坡上面穿白衣服(李某某1)就骂他是个撒东西,他就对穿白衣服的那个说你是个撒东西,之后穿黑色衣服的(朱某)把他衣服撕住,穿白衣服(李某某1)那个把衣服脱了要冲下来打他来了,被刘某某挡住了,之后他就不知道穿白衣服这个人了,穿黑色衣服的(朱某)那个人打他的时候他一躲他就把他帽子撕下来了,然后他把他推了一下,推开后,穿黑色衣服的(朱某)人又要过来朝他的脸上打一拳,被他躲开了,但是他的眼镜被他的拳头碰着掉了下来,他妻子申某某2在朱某脸上挖了一把,然后他就着他眼镜,穿黑色衣服的(朱某)那个人去了哪了他就不知道了。找到眼镜后他就骂了几句就回家了。16、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昨晚(2017年2月3日)正月初七晚上,他周某某1、苟某某1、杨某某、后某某、申某某1还有他、周某某1、苟某某1、杨某某和后某某他们五个人的媳妇,他们五家人的小孩,走在东照村周家崖斜坡路上的时候,他身边走过来一个个子不高的男子(朱某),这时候他听到有个男的在给周某某1说看撒着呢,周某某1就给那个男的说瞅一眼不成吗?两人就在斜坡路上发生了吵架撕扯在一起,这时候他看到坡子顶有个穿白衣服的男子(李某某1),他脱掉衣服后就冲着跑了下来,好像在说下面和周某某1发生冲突的小个子男子是他兄弟,他就赶忙挡住了那个白衣服的男子,他怕跑下去后和周某某1发生冲突,就赶忙用手撕住了白衣服的那个男子,他和白衣服的男子的就同时摔倒在地,他们一起的杨某某和后某某就前面返回来了,这时候周围有人把他拉了起来,他看到白衣服的那个男子就转身跑进了斜坡上尹明生地家里,他们给周某某1在地上找眼镜,眼镜找到他门就回家了,事情的详细情况就是这样。他媳妇罗某某给他说她在拉他的时候看见苟某某1把李某某1肚子上背上一脚。17、被告人苟某某1供述与辩解,那天(2017年2月3日)晚上大概在晚上23点左右的时候他们走到东照村周家崖坡路上的时候,他妻子吴某某2、杨某某及其妻子周某某2、后某某及其妻子赵某,他们三家人走在前面,周某某1及其妻子申某某2、刘某某及其妻子罗某某、申某某1。他们5人走在离他们20多米远的坡路上。当他和妻子走在坡路上面的巷子里的时候,他听到了下面有人在吵架,然后他和妻子就转身走过去看,当他走到坡下面的时候,他看到了李某某1躺在地上,刘某某用手捏着李某某1的脖子处,当他走到他两身边的时候,他看到了刘某某和李某某1分别起身,这时候他就朝李某某1的右大腿后侧踢了一脚,李某某1就转身朝坡路上走了上去,趴在几个榆钱树上,然后他看到了申某某1和李某某2撕扯在一起,他们大家就赶紧把他两人分开,然后他们一起就给周某某1找地上的眼镜,眼镜找到后他们大家一起在走上了坡路的时候,李某某2站着门口和他们嚷了几句,当时大家就分别劝各自回家休息,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18、(岷)公(法医)鉴(临床)字[2017]232号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李某某1右肾挫裂伤、十二指肠破裂,并发急性弥漫性腹膜炎、腹腔积液、腹腔脓肿、胸腔积液、脓毒性休克、感染性休克、低蛋白血症、低钙血症、贫血;肺部感染引发呼吸衰竭等,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7.2b)、5.7.2f)的规定评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鉴定人李某某1的伤残程度,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4.3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的规定评定其伤残程度为十级。19、(岷)公(法医)鉴(临床)字[2017]288号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朱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李某某1分别辨认出苟某某1、周某某12017年2月3日晚在岷县岷阳镇周家崖路上将其打伤的人之一。21、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1在2017年2月3日晚23时许打架致朱某、李某某1受伤的事实被岷县公安局教场派出所对周某某1、刘某某分别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金捌佰元。22、谅解书、调解笔录、收条,证实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1各项损失人民币95000元;被告人苟某某1赔偿被害人李某某1各项损失人民币85000元;被告人周某某1赔偿被害人李某某1各项损失人民币80000元;被害人李某某1对三被告人谅解。23、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身份情况及三被告人犯罪时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苟某某1、周某某1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苟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刘某某、苟某某1在侦查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时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中自愿认罪,可以认定为自首,并已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周某某1可减轻处罚。辩护人杨迎东、白曼莉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苟某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周某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上述三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全毅审 判 员 金 娟人民陪审员 包晓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燕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