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02执9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董雪奎、傅艺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雪奎,傅艺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02执9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雪奎,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傅艺珠,女,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申请执行人董雪奎与被执行人傅艺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02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雪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3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800元、保全费40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86508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402执99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君铭审判员 程晶晶执行员 朱 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益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