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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民初30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少文与龙家兴、钟结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少文,龙家兴,钟结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3089号之一原告:朱少文,女,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登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委托代理人:韩国辉,广东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家兴,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登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被告:钟结仪,女,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登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原告朱少文诉龙家兴、钟结仪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审理。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少文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权利的处分,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少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86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而减半收取1293元,以及财产保全申请费1092元,二项合共人民币2385元,由原告朱少文负担。审 判 长  李粉粉审 判 员  杨力田人民陪审员  邓亚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永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