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74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长富与成都天宜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富,成都天宜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7480号原告:刘长富,男,汉族,1938年12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成都天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永丰路20号附16号1层。法定代表人:华伟。被告: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49号综合(栋)4���。法定代表人:荆玉华。刘长富与成都天宜投资有限公、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长富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需补充调查新的证据,故先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刘长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长富撤回对成都天宜投资有限公、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公告费260元,由刘长富承担。审 判 长 陈 敏人民陪审员 刘祚久人民陪审员 朱灵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