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民初42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沈茂青与王小云、蒋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茂青,王小云,蒋峰,王建斌,陈贤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民初4233号原告:沈茂青,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法定代理人:朱某(系原告母亲),女,194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朝辉,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娅,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云,女,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告:蒋峰,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告王小云、蒋峰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敏芝,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斌,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陈贤豹,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塘头村永嘉县储运公司大楼一、二层。主要负责人:金建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厉丽丽,女,该公司员工。原告沈茂青与被告王小云、蒋峰、王建斌、陈贤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茂青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朝辉,被告王小云、蒋峰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敏芝,被告王建斌,被告陈贤豹,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厉丽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茂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735956.03元(已扣除原告家属在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温州支队直属大队领取的70000元);2、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交通强制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3、不足部分由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被告王小云(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蒋峰(在遗产继承范围内)、王建斌、陈贤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8日14时35分许,蒋文金驾驶浙J×××××号小型轿车,途径S10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往仰义方向1KM+600M处,追尾碰撞前方由被告王建斌驾驶的赣C×××××号重型普通货车,造成浙J×××××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蒋文金当场死亡、原告受伤,上述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案由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温州支队直属大队处理,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浙公高温自认字(2016)第00032号事故认定书,确定蒋文金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王建斌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被送到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66天。2017年3月6日原告被送往浙江省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第二次治疗,住院治疗42天。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共计住院治疗108天。蒋文金驾驶的浙J×××××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被告王建斌驾驶的赣C×××××号重型普通货车系被告陈贤豹所有,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因此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小云、蒋峰系浙J×××××号小型轿车驾驶员蒋文金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对遗产继承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小云、蒋峰共同辩称:1、原告主张的项目和金额三性由法院审查;2、对事故责任划分无异议;3、本案原告坐在蒋文金车上,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属于好意搭乘,系传统美德的表现,故应当适当减轻蒋文金责任,恳请判决时考虑到这点;4、蒋文金死亡后没有留下任何遗产,若有遗产,被告王小云、蒋峰自愿放弃遗产继承。被告王建斌辩称:无其他意见,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贤豹辩称:1、对事故发生经过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该由我承担的责任我愿意承担。2、我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及不计免赔率,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保险内全额赔偿。3、我已垫付70000元,为减轻诉累,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要求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我。4、对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同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5、关于车辆违反安全装载问题,我认为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我投保时未尽到明确告知义务,我也未在投保单上签字,因此该免责条款对我不生效,该部分损失应由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承担。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辩称:1、对事故发生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2、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限额10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投保时明确说明免责事项,我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应当以30%责任承担。肇事车辆存在超载的情形,我公司有10%的免赔率。交强险预留了60000元。3、部分原告的主张不合理。经审理,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和责任认定没有提出异议;对原告主张的治疗经过和伤残等级、营养费4050元、鉴定费4980元等没有异议,本院均予以认定。被告王建斌系被告陈贤豹雇用的驾驶员,原告及有关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陈贤豹已垫付医疗费70000元双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王小云、蒋峰协商一致,交强险部分120000元双方各半享有。双方争议的是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和金额是否合理问题及肇事车辆超载被告人寿保险公司享有10%的免赔问题。一、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和金额是否合理问题。1、医疗费:原告主张医疗费支出共计297061.83元(其中包括伙食费114元),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称医疗费总额为297041.33元,应扣除非医保用药99123.79元。本院认为,原告在庭审中认可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核定的金额297041.33元,予以确认,但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3240元,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没有异议,但称应扣除医疗费中伙食支出114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的辩解合理,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126元。3、误工费:原告主张33325元(155元/天×215天),原告庭后提供了银行账号款项来往清单及所谓的工资表和工资领取情况为证据。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对误工天数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提供的银行明细单与本案无关联性,对工资表及工资领取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故原告的误工费应以每天100元计算。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银行明细单虽然有记载工资收入,但仅有几个月,并且没有规律,不能反映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前一年的平均工资,故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工资。工资表和工资收入情况的真实性本院无法确认,故对该两份证据不予认定。银行明细单上记载钢筋工工资,可见原告原从事建筑行业,故原告的误工损失应参照上一年度浙江省私营行业建筑业年平均46103元计算,故误工费为27156.56元(46103÷365×215,取小数点后两位)。4、护理费:原告主张41850元(155元/天×135天×2人),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认为期限无异议,但原告主张的标准过高,应参照私营服务业标准来计算,且按照一人护理标准计算。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需二人护理,故应以一人护理标准计算护理费。对护理费支出原告提供两份收款收据为证据,证据载明住院期间89天共支出护理费18510元。考虑到原告的伤情,本院认为原告的支出合理。原告共住院109天,另住院期间19天的护理费及出院后的护理费应分别参照当地医院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2016年全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来计算。现原告主XX均以每天155元计算,并未超出上述标准,本院予以支持,故护理费应为20925元。5、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359001.2元(47237元/年×20年×38%),原告提供了盖有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人民政府、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国土资源所及院桥镇下山头村民委员会等印章的证明为证据。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称原告的承包地被征收的比例没有达到90%以上,且没有相关的政府征收文件、征地名单及失地农民相印证,不能证明待证事实,故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另比率应该为36%。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明,由二个机关单位和村民组织盖章,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明载明承包田1.416亩,已被征收0.7763亩,园地1.870亩、山林2.656亩已全部被征收。另原告提供的银行明细反映原告从事建筑行业,可见原告的生活来源收入主要来自非农业,现原告要求以城镇居民来计算残疾赔偿金,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个八级、三个十级,故赔偿比率应为36%,故残疾赔偿金应为340106.40元(47237×20×36%)。6、交通费及住宿费:原告主张8000元,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称无法证实支出情况,酌情1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受伤后立即就医,故要求赔偿住宿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交通费,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支出数额,但交通费支出客观存在,结合其伤势及就诊次数、时间等,本院酌情支持300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25000元,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同意赔偿12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一个八级、三个十级伤残,受到精神损害客观存在,结合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的辩解给予赔偿12000元,属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8、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主张29448元[(30068元/年×6年×38%)÷6人×2+(30068元/年×2年×38%)÷2人],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辩称应当按农村标准,比率为36%,父母扶养年限5年,孩子为1年,故金额应为13540.02元。本院认为,原告的残疾赔偿金本院认定按城镇标准计算,故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原告儿子沈榆雄于2000年5月14日出生,原告父母分别于1941年11月9日、1942年1月22日出生,原告于2017年6月9日被鉴定为残疾,故儿子的扶养年限应为1年,父母的年龄均超过了75周岁,故扶养年限均为5年。故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为23453.04元[(30068元/年×5年×36%)÷6人×2+(30068元/年×1年×36%)÷2人]综上,原告沈茂青的合理损失为735838.33元(297041.33元+3126元+27156.56元+20925元+340106.40元+3000元+12000元+23453.04元+4050元+4980元)。本院认为,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温州支队直属大队认定蒋文金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王建斌负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该认定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事故双方均是机动车,本院酌情认定被告王建斌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侵权责任。被告王小云、蒋峰作为蒋文金的继承人,明确表示若蒋文金有遗产也不继承,故被告王小云、蒋峰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肇事车辆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100000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此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除鉴定费外的损失730858.33元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故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应承担261257.50元[60000元(该款项为交强险,已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730858.33-60000)×30%]。保险合同未交由被保险人陈贤豹签字,未履行告知义务,因此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辩称因超载享受10%的免赔,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建斌是被告陈贤豹雇用的驾驶员,被告王建斌的侵权责任应由被告陈贤豹承担。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对鉴定费、案件受理费不承担责任,故鉴定费4980元、案件受理费应按比例由原告及被告陈贤豹承担,鉴定费被告陈贤豹承担1494元。被告陈贤豹垫付医疗费70000元,原告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解决。本院为了减少诉累,减轻当事人的负担,予以准许。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款261257.50元,由原告实际领取191257.50元,由被告陈贤豹实际领取7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沈茂青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91257.50元;二、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陈贤豹医疗费70000元;三、限被告陈贤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茂青鉴定费1494元;四、驳回原告沈茂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860元,减半收取5930元,由原告沈茂青负担3309.50元,被告陈贤豹负担262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谷明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无书记员 虞文菲?PAGE??PAGE*MERGEFORMAT?11?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