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48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林某与荣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荣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4859号原告:林某,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荣某,男,73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荣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付桂霞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窦志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