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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48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林某与荣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荣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4859号原告:林某,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荣某,男,73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荣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付桂霞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窦志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