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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李某,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刑初264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人李某,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扎兰屯市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齐某,男,汉族,住址内蒙古扎兰屯市。本院审理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诉被告人李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齐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以已与李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齐某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李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齐某的附带民事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与被告人李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齐某达成赔偿协议,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撤回对被告人李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齐某的附带民事诉讼。审 判 长  马维峰审 判 员  富 豪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乃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