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4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岳海伦与刘东花、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海伦,刘东花,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4146号原告:岳海伦,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刘东花,女,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张磊,男,199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告岳海伦诉被告刘东花、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岳海伦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张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海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海伦对张磊的撤诉。审 判 员 程雪峰审 判 员 刘 娆人民陪审员 顾会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彦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