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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执恢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董来元、张玉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来元,张玉东,冯元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13执恢142号申请执行人董来元,男,生于1956年1月9日,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张玉东,男,生于1979年10月17日,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冯元明,男,生于1960年10月21日,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执行董来元申请执行张玉东、冯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长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董来元支付借款19000元及利息未能履行。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玉东、冯元明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113执恢142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强人民陪审员  任立彬人民陪审员  李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