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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桂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桂亮,郑秀珍,张洪民,孔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66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高青县青城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李岩松,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桂亮,男,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被执行人:郑秀珍,女,195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张洪民,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孔德亮,男,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桂亮、郑秀珍、张洪民、孔德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桂亮、郑秀珍、张洪民、孔德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315300.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