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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4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刘某、夏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4执42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松溪县。被执行人:夏某,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松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伊文胜,松溪县松源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夏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闽0724民初3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夏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某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夏某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查询对被执行人夏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夏某的工资及公积金账户已被另案冻结,其名下位于松溪县××号的房产也已被另案冻结,目前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以上财产均需等待另案处置,本案参与分配。2017年10月27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征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刘某表示已知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724民初3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积标审判员  史跃文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理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