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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玉华与才国、侯淑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华,才国,侯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459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华,女,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才国,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侯淑霞,女,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刘玉华与才国、侯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才国、侯淑霞一次性将2017年1月至6月应给付的货款112488元给付刘玉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才国、侯淑霞2017年1月至6月应给付的货款已实际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1587元由才国、侯淑霞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17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才国、侯淑霞2017年1月至6月应履行的给付货款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