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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民终39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邹城市田黄镇田黄村村民委员会、冯桂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城市田黄镇田黄村村民委员会,冯桂龙,冯中祥,冯青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39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城市田黄镇田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洪臣,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新,邹城古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桂龙(曾用名冯贵阳),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中祥,男,195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敏,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青果,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上诉人邹城市田黄镇田黄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冯桂龙、冯中祥、冯青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83民初3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邹城市田黄镇田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邮寄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邹城市田黄镇田黄村村民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邹城市田黄镇田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上诉人邹城市田黄镇田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连芳审判员  张 芳审判员  宋汝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