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4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4250法裁与周乐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法裁,周乐英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4250号原告:法裁,男,1964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周乐英,女,196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宝洲,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法裁与被告周乐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法裁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法裁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法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5元,由法裁负担。审 判 长 於 建人民陪审员 成粉才人民陪审员 戴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