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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74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山东国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炜烨热电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国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炜烨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7458号原告:山东国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法定代表人:郭洪民,总经理。被告:山东炜烨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法定代表人:薄其珉,董事长。原告山东国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炜烨热电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国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山东国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