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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刑更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金明合同诈骗、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721号罪犯李金明,男,1960年9月9日生于长春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3日以(2014)长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金明犯合同诈骗、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30万元。刑期自2003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3月20日止。本院分别于2009年5月8日、2011年12月29日、2014年9月19日,为该犯减刑1年9个月、1年6个月、1年4个月。截止2017年9月1日余刑为11个月19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7年10月2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金明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金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本次主动缴纳罚金1.9万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金明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