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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23刑初119号公诉机关青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2016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6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2月31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9日被青冈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青冈县看守所。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青检公诉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丛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乘坐齐齐哈尔至绥化的长途大客来到青冈县,在青冈县青冈镇嘉年华洗浴会馆落脚,当日23时许,李某某从嘉年华洗浴会馆出来寻找作案目标。李某某窜至青冈县青冈镇北苑新邨小区,发现被害人黄某的红色QQ轿车停在小区内,李某某将该车的正驾驶玻璃被砸碎,并将车的两侧门锁撬坏,将车内的一个帆布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200元(下同)。经青冈县物价部门鉴定,被害人的车损为200元。李某某窜至青冈县青冈镇时代新居小区,发现被害人刘某1的三菱牌轿车停放在该小区内,车内有一个皮包,李某某将该车的右后侧车玻璃砸碎,将车内的皮包盗走(经鉴定:价值50元),包内有现金1400元、记事本一个(经鉴定:价值2元)、手机充电器一个(经鉴定:价值15元),经青冈县物价局部门鉴定,被害人的车损为220元。李某某在作案后继续寻找作案目标,当其行至青冈县青冈镇利合小区时,发现被害人冯某的本田XRV吉普车停放在小区内,李某某将该车的后风挡玻璃砸碎,在车内盗窃单肩包一个(经鉴定:价值48元),包内有钳子一个(经鉴定:价值38元),螺丝刀一个(经鉴定:价值16元),电笔一个(经鉴定:价值9元),经青冈县物价部门鉴定,被害人的车损为780元。李某某在作案后继续寻找作案目标,在青冈县青冈金税小区发现被害人赫某的本田牌轿车停放在小区内,李某某将该车的正驾驶玻璃砸碎,在车内盗窃900元现金,经青冈县物价部门鉴定,被害人的车损为240元。后李某某又将停放在该小区的被害人王某的现代牌越野车的后风挡玻璃砸碎,在车内盗窃七匹狼牌单肩包一个(经鉴定:价值150元),包内有剃须刀一个(经鉴定:价值70元)和三星牌充电器一个(经鉴定:价值15元),经青冈县物价部门鉴定,被害人的车损为650元。李某某在青冈县作案后又流窜至吉林省榆树市。2016年12月22日晚,李某某在吉林省榆树市盛世嘉园小区发现被害人孙某的长安牌吉普车停放在小区内,李某某将该车的后风挡玻璃砸碎,在车内盗窃皮包一个(经鉴定:价值80元),包内有现金700元,经青冈县物价部门鉴定,被害人的车损为650元。李某某在榆树市作案后又流窜至吉林省舒兰市。2016年12月23日晚,李某某在吉林省舒兰市中央公馆小区内发现被告人邢某的江淮牌越野车停放在小区内,李某某将该车的左侧驾驶室玻璃砸碎,盗走现金1000元,经青冈县物价部门鉴定,被害人的车损为135元。后李某某又流窜至舒兰市文化御苑小区,发现被害人贺某的本田XRV越野车停放在小区内,李某某将该车的右后侧玻璃被砸碎,没有盗窃到有价值的物品,经青冈县物价部门鉴定,被害人的车损为270元。李某某在吉林省作案后有流窜至内蒙古通辽市。2016年12月26日晚,李某某在通辽市亲水人家小区内发现被害人单某的丰田牌卡罗拉轿车停放在小区内,李某某将该车的副驾驶玻璃砸碎,在车内盗窃了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1759元)、U盘两个(经鉴定:价值100元),经青冈县物价部门鉴定,被害人的车损为310元。综上,被告人李某某盗窃现金共计6200元;盗窃物品共价值2352元;给被害人造成车损共计3455元。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12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做辩解。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12月19日至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黑龙江省青冈县青冈镇、吉林省榆树市、舒兰市、内蒙古通辽市,采用破坏车辆玻璃的手段,盗取车内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2016年12月19日23时许,在黑龙江省青冈县青冈镇北苑新邨小区,李某某将被害人黄某停在小区内的红色QQ轿车正驾驶玻璃砸碎,并将车的两侧门锁撬坏,盗走帆布包一个,包内有现金2200元。车损200元。在青冈县青冈镇时代新居小区,李某某将被害人刘某1停放在该小区内的三菱牌轿车右后侧车玻璃砸碎,盗走皮包(价值50元)一个,包内有现金1400元、记事本一个(价值2元)、手机充电器一个(价值15元)。车损220元。在青冈县青冈镇利合小区时,李某某将被害人冯某停放在小区内的本田XRV吉普车的后风挡玻璃砸碎,盗走单肩包一个(价值48的元),包内有钳子一个(价值38元)、螺丝刀一个(价值16元)、电笔一个(价值9元)。车损780元。在青冈县青冈金税小区,李某某将被害人赫某停放在小区内的本田牌轿车的正驾驶玻璃砸碎,盗走现金900元,车损240元。后李某某又将停放在该小区的被害人王某的现代牌越野车的后风挡玻璃砸碎,盗走七匹狼牌单肩包一个(价值150元),包内有剃须刀一个(价值70元)和三星牌充电器一个(价值15元)。车损650元。2016年12月22日晚,在吉林省榆树市盛世嘉园小区,李某某将被害人孙某停放在小区内的长安牌吉普车的后风挡玻璃砸碎,盗走皮包一个(价值80元),包内有现金700元。车损650元。2016年12月23日晚,在吉林省舒兰市中央公馆小区内,李某某将被告人邢某停放在小区内的江淮牌越野车的左侧驾驶室玻璃砸碎,盗走现金1000元。车损135元。在舒兰市文化御苑小区,李某某将被害人贺某停放在小区内的本田XRV越野车的右后侧玻璃砸碎,没有盗窃到有价值的物品。车损270元。2016年12月26日晚,在通辽市亲水人家小区内,李某某将被害人单某停放在小区内的丰田牌卡罗拉轿车的副驾驶玻璃砸碎,盗走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759元)和两个U盘(价值100元)。车损310元。综上,被告人李某某盗窃现金共计6200元;盗窃物品共价值2352元;给被害人造成车损共计3455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12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青冈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证实案件的来源及抓获被告人李某某的事实。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0日7时许,他发现自家停放在北苑新邨8号楼楼下的×××的红色QQ轿车正驾驶门的玻璃被打碎,车内的一个帆布背包被盗,包内有现金2200元。车玻璃损失100元,车锁损失200元。3、证人赫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0日7时许,他发现自己停放在青冈县金税小区7号楼附近的一辆本田雅阁轿车的玻璃被砸碎,车内的900元现金被盗,车玻璃损失400元。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0日7时许,他发现自家停放在青冈县金税小区3号楼1单元门口的×××的现代新胜达越野车后风挡玻璃被砸碎,车内的一个七匹狼牌的单肩背包被盗,包内有一个剃须刀和一个三星手机充电器,车玻璃损失1200元。5、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0日7时许,他发现自己停放在青冈县利合小区1号楼和3号楼中间的过道上的一辆玄金银色的本田XRV小型SUV轿车后风挡玻璃被砸碎,后备箱的电工包被盗,包内有钳子一把、螺丝刀一把、电笔一个、电表箱钥匙一串以及几张电费票子,车玻璃损失550元。6、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0日6点50分左右,他发现自己停放在青冈县时代新居高层三单元门前的一辆×××的三菱轿车的右侧后门的车玻璃被砸碎了,车内一棕色皮包被盗,包内有现金1400元、一本记账本、一个充电器,共计损失1724元。7、证人单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7日7时30分许,他发现自己停放在在河西亲水人家小区香坊楼下的白色卡罗拉轿车被人砸,车内笔记本、现金及U盘被盗,共价值4300元。8、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3日7点40分左右,他发现自己停放在盛世嘉园小区11栋楼下的一辆×××的长安CS35的车的后风挡玻璃被砸碎,车内的一个黑色长款真皮钱包被盗,包内有700元现金,一张信用卡,一张电工作业证以及几张名片,车窗损失1500元。9、证人邢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4日早上7时许,他发现自己停放在中央公馆小区T17栋楼下的车驾驶室左侧的玻璃被砸碎,车内一包价值500元的黄山毛峰茶叶和1000元现金被盗,车玻璃损失500元。10、证人贺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4日下午13时30分许,他发现自己停放在舒兰市北城街文化御苑6号楼楼下的×××的本田XRV轿车右侧玻璃被砸碎,车内没有值钱的东西被盗,车玻璃损失260元。11、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9日,她在青冈县嘉年华洗浴中心值班,12时许,一个男子到休息大厅休息,22时许离开。该男子身高165厘米左右,脸有点儿黑,左侧胳膊用一个东西包着,好像是受伤了,穿了一件带帽子的绿色羽绒服,一条黑色的裤子,穿一双黑色的鞋。12、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0日晚,他在青冈真彩虹网吧值班,12月20日3点左右,有个男子来到吧,没有开机器,买了一袋脆脆肠和一罐健力宝,坐在机器上吃东西,4点10分左右这个男子就走了。该人身高160多厘米,年龄40多岁,脸有点黑。他的左手用一块好像是缝好的东西包着,也不知道是不是受伤了。穿了一件绿色的上衣,其他的着装情况记不清了。1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他亲属李某某有时来他家住,有个皮箱放在他家里,还有两件棉衣和一双棉鞋。皮箱里有两块手表,绿色握把铁质工具一个,车床车刀一个,皮包四个,这些东西都是李某某的,还有一件绿色的棉服和棕色的皮鞋也是李某某的。14、证言张井成(出租车司机)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0日早上3点左右,他拉着一名男子去往客运站,走到青冈县南大桥的时候,这个男子要去网吧,他就把这个男子拉到了彩虹网吧。4点10分左右,这个男人又打了他的车,他把这个男子送到客运站。这个男子身高165厘米左右,左胳膊用什么东西包着,上身穿着一件深色的羽绒服,裤子和鞋没注意。1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实从2016年12月19日到2016年12月26日,在吉林省榆树市、舒兰市、内蒙古通辽市共作案九起,供述的作案手段、盗窃财物的种类、数量和作案时间与被害人陈述一致。16、青冈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物品的种类、数量和特征。17、青冈县公安局、舒兰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拍照,证实案发地点及方位以及车辆玻璃损坏的程度。18、作案工具照片,证实作案工具的特征。19、青冈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共价值2352元;车损共计3455元。20、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辽宁省盘锦监狱释放证明、齐齐哈尔龙沙公安分局正阳派出所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5月17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采用破坏手段多次盗窃,造成其他财物损毁,可从重处罚;系累犯,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邹建辉人民陪审员  刘 杨人民陪审员  裴振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祖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