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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冯尤涛、廖家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尤涛,廖家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32号申请执行人:冯尤涛,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廖家旺,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尤涛与被执行人廖家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尤涛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廖家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韶勇审 判 员  肖 懿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