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执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宫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2执1276号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7543743A。法定代表人:王森,董事长。被执行人:宫军,男,198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宫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102民初50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宫军应偿还借款68543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冻结被执行人宫军名下日照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宫军给付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万元。经本院执行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申请执行人臧晓丽向本院申请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1102执1276号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宫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江审判员 王向东审判员 费XX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