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贤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贤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82刑初48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贤德,男,1980年9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荣成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住荣成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2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7日被荣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荣成市人民检察院以荣检公刑诉[2017]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贤德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轻微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9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周贤德酒后驾驶鲁K×××××号轿车沿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南港头村村路由南北行,行至南港头村南道路处与路东电线杆、树木相撞,致车辆、电线杆及树木损坏,周贤德受伤。经检测,被告人周贤德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0.96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标准。案发后,被告人周贤德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被告人周贤德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贤德危险驾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贤德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共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贤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陈忠胜人民陪审员 王德荣人民陪审员 沈彩丽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雯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