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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吕挪山与徐长秀、吕竹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挪山,徐长秀,吕竹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4民初1557号原告:吕挪山,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永年县,。委托代理人:辛毅、叶志蕊邯郸市复兴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长秀,女,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吕竹根,男,195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吕挪山与徐长秀、吕竹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吕挪山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挪山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吕挪山负担。审判员 袁海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欣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