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执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谌中兵与谌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谌中兵,谌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3执1345号申请执行人谌中兵,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田庄乡。被执行人谌阳生,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田庄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谌中兵与被执行人谌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谌中兵依据(2017)湘0923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谌中兵与被执行人谌阳生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谌中兵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923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谌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谢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