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1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嘉鱼蓝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嘉鱼蓝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善松,赵忠勤,李建明,曾凡华,刘善斌,刘珍安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1民监1号原告:嘉鱼蓝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小新堤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167038818XL。法定代表人:张春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善松,男,1964年10月11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住嘉鱼县。被告:赵忠勤,男,1970年6月10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住嘉鱼县。被告:李建明,男,1966年5月7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住嘉鱼县。被告:曾凡华,男,1963年3月29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住嘉鱼县。被告:刘善斌,男,1968年7月26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住嘉鱼县。被告:刘珍安,女,1951年1月7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东城区。原告嘉鱼蓝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光公司)与被告刘善松、赵忠勤、李建明、曾凡华、刘善斌、刘珍安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2017)鄂1221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审理中,没有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审理程序违法。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文革审判员 杜先文审判员 汤林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