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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4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伟伟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0825民初4609号原告原伟伟,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李将,男,1997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赵威畅,男,1991年出生,汉族,住温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将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被告赵威畅负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将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原伟伟借款10000元,被告赵威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不予强制执行。审判员仝争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张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