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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9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青岛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青岛博涵铭版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青岛博涵铭版有限公司,高凤波,方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98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蒋军生,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博涵铭版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高凤波,总经理。被执行人高凤波,女,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方涛,男,1971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博涵铭版有限公司、高凤波、方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的抵押房产暂时无法处置,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9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丰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