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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民初39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佟振卿与虞城县稍岗镇佟庄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振卿,虞城县稍岗镇佟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5民初3985号原告:佟振卿,男,193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增平,虞城县稍岗镇司法所所长。被告:虞城县稍岗镇佟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虞城县稍岗镇佟庄新村。法定代理人:刘振元,该村委会主任。原告佟振卿为与被告虞城县稍岗镇佟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佟庄村委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振卿及其诉讼代理人刘增平和被告佟庄村委会法定代理人刘振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佟振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将原告的承包地2亩恢复耕种状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被告的村民。原告承包村15亩多地,其中2亩地在2013年被被告强行建了村室,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被告佟庄村委会辩称,被告占用原告2亩承包地建村室是事实,同意返还原告2亩承包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佟振卿系被告佟庄村委会村民。2013年,被告佟庄村委会占用原告佟振卿(东邻佟德亮、南邻路、西邻牛金福、北邻乔茂礼)2亩承包地建村室。原告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将原告的2亩承包地恢复耕种状态,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被告佟庄村委会占用原告佟振卿2亩承包地建村室,侵犯了原告佟振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虞城县稍岗镇佟庄村民委员会停止对原告佟振卿东邻佟德亮、南邻路、西邻牛金福、北邻乔茂礼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排除妨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恢复土地原状。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虞城县稍岗镇佟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献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