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69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熊喜旺、韩起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喜旺,韩起超,姚群英,刘维,代云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6988号原告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文化路360号。法定代表人侯新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凤君,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喜旺,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韩起超,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姚群英,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刘维,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代云峰,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与被告熊喜旺、韩起超、姚群英、刘维、代云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商行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农商行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继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