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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5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太湖县沈涛城市公交有限公司与郑光西技术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湖县沈涛城市公交有限公司,郑光西

案由

技术培训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初1460号原告:太湖县沈涛城市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58889557XF(1-1)。法定代表人:沈思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礼旺,安徽律信律师事务���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书超,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郑光西,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群星,安徽唐功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太湖县沈涛城市公交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光西技术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湖县沈涛城市公交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太湖县沈涛城市公交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太湖县沈涛城市公交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殷忠义审判员 倪泽清审判员 程   明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   杨   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