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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民初3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肇东市姜家镇宏运砖厂与孙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东市姜家镇宏运砖厂,孙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3315号原告:肇东市姜家镇宏运砖厂。经营者:张忠臣。实际经营者:宋清慧,女,住肇东市。被告:孙军,男,住肇东市。原告肇东市姜家镇宏运砖厂与被告孙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雪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丛晓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