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民初3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肇东市姜家镇宏运砖厂与孙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东市姜家镇宏运砖厂,孙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3315号原告:肇东市姜家镇宏运砖厂。经营者:张忠臣。实际经营者:宋清慧,女,住肇东市。被告:孙军,男,住肇东市。原告肇东市姜家镇宏运砖厂与被告孙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雪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丛晓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