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执7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纪建、张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纪建,张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7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纪建,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被执行人张朋,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阿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4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朋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对被执行人张朋在中国工商银行02×××9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91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秦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