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48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磊与张永青、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磊,张永青,刘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525民初4854号原告:陈磊,男,1987年7月14日生,汉族,市民,住固始县。被告:张永青,男,1978年4月15日生,汉族,市民,住固始县。被告:刘强,男,1971年3月19日,汉族,市民,住固始县。(缺席)原告陈磊与被告张永青、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20万元借款及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3日,被告张永青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20万元,原告考虑与被告张永青是朋友关系,同意借款。2017年3月3日,原告借给被告张永青20万元现金,由被告张永青出具借条一张,并由被告刘强提供担保。但被告却在借款到期后以各种理由拖欠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永青于2017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陈磊借款11万元整(本金10万元及双方协商的利息10000元),下余10万元本金及双方协商的利息,被告张永青于2017年11月30日前还清。二、如果被告张永青有一笔钱未按上述协议的时间和金额履行,就须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整及双方协商的利息。三、原告陈磊放弃对被告刘强的诉讼请求。履行方式:履行方式:将赔偿款交至固始县人民法院帐户,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帐号:16×××85。若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张永青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书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