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执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卫、何善祥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卫,何善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1613号申请执行人林卫,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何善祥,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执行人林卫与被执行人何善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433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何善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解除合同补偿金、逾期腾房占用使用费共计人民币67500元。因被执行人何善祥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申请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善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何善祥与本院(2016)闽0181执3433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何善祥相同。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4331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毓执行员 李述乐执行员 黄煜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连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