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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6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孙振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孙振县,宫燕琦,纪长明,梁振玲,单连刚,吴克香,孙振省,张丽,青岛金华龙车辆装备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利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岛金瑞联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6127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90号。负责人:范国德,行长。被申请人:孙振县,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丰台区。被申请人:宫燕琦,女,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申请人:纪长明,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申请人:梁振玲,女,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申请人:单连刚,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吴克香,女,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孙振省,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张丽,女,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青岛金华龙车辆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开发区黄张公路以南昆仑山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孙振县。被申请人:青岛利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江山中路187号。法定代表人:杨海臣。被申请人:青岛金瑞联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张应镇赵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单连刚。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申请人孙振县、被申请人宫燕琦、被申请人纪长明、被申请人梁振玲、被申请人单连刚、被申请人吴克香、被申请人孙振省、被申请人张丽、被申请人青岛金华龙车辆装备技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利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金瑞联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各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愿以其财产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振县、被申请人宫燕琦、被申请人纪长明、被申请人梁振玲、被申请人单连刚、被申请人吴克香、被申请人孙振省、被申请人张丽、被申请人青岛金华龙车辆装备技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利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金瑞联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