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43执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与吕正林吕正治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吕正林,吕兴国,吕正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11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1号。主要负责人程耕,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子省,该支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吕正林,男,生于1970年1月10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吕兴国,男,生于1969年7月24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吕正治,男,生于1956年5月16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依据(2016)渝0243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吕正林、吕兴国、吕正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2日向上述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吕正林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691.14元、逾期利息、复利;被执行人吕兴国、吕正治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1000元,执行费55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员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经询问村组干部,发现被执行人吕正林在重庆务工,具体地址不详;被执行人吕兴国、吕正治亦外出,具体下落不明。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未执结的标的为被执行人吕正林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691.14元、逾期利息、复利;��执行人吕兴国、吕正治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1000元,执行费555元。本院认为,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予暂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11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永学代理审判员  罗 伟代理审判员  周新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龙家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