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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段秀芳与江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秀芳,江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1829号原告:段秀芳,女,汉族,1973年11月7日出生,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江维华,男,汉族,1983年2月9日出生,现住峰峰矿区,。原告段秀芳与被告江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段秀芳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秀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秀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段秀芳负担。审判员  郝红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翠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