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第46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黄祖会与郑德奎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祖会,郑德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4617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第4617号申请执行人:黄祖会,女,1971年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郑德奎,男,1965年6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黄祖会与被告郑德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沪0117民初34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郑德奎不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黄祖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89,972.5元;诉讼费3,027.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此,本院通过本市房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银行等证券金融机构集中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中国银行松江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叶榭支行等的银行开户,本院冻结上述账户,但均未冻结到可供执行的余额。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公告送达,并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且已将其纳入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建华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