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任焕重、张凡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焕重,张凡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742号申请执行人:任焕重,男,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执行人:张凡志,男,1971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焕重与张凡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凡志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8民初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远锋审判员 孙双栋审判员 韩东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牛露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