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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91刑更8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罪犯张龙龙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龙龙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91刑更859号罪犯张龙龙,男,生于1988年12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潜江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服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鄂汉江中刑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龙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执行中,2016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因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5)鄂刑监一抗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对其处刑部分,以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以罪犯张龙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因人民法院再审改变原判决,原减刑裁定应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为由,于2017年9月25日提出重新作出减刑裁定建议书,10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因罪犯张龙龙在服刑中获监狱二次表扬、三次记功,并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龙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二次表扬、三次记功,并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张龙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原减刑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属实、程序合法、幅度适当,应予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龙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6年7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祝光华审判员  叶小平审判员  周永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鲁习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