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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59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安徽万紫千红置业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万紫千红置业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5939-2号申请人:安徽万紫千红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士珍,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61621594259051A。住所地:涡阳县紫光大道南侧(学府花园)。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汉华,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福,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8728C。住所地:合肥高新区香樟大道***号网讯大厦*楼。原告安徽万紫千红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皖1621民初593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曙光路支行、蜀山支行账号为:10×××58、10×××8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营业部账号为14×××32-1存款400万元。被申请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保全措施,并提供400万元现金汇入本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涡阳支行93×××83的账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请求对上述账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曙光路支行、蜀山支行账号为:10×××58、10×××8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营业部账号为14×××32-1存款400万元的冻结;二、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的于2017年10月27日汇入本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涡阳支行93×××83账户的40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洪峰审判员  孙维东审判员  刘继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