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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40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小玲与河南卉秀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玲,河南卉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4038号原告:张小玲,女,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河南卉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559609386E(1-1)。法定代表人:张泰山,经理。原告张小玲与被告河南卉秀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小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乐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乔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