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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终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高志明、高某等与苏州东方威尼斯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东方威尼斯置业有限公司,高志明,高某,盛静瑜,武理芷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16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东方威尼斯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78660210T,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太史甸风景区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志明,男,194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男,200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静瑜,女,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理芷,女,194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上诉人苏州东方威尼斯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志明、高某、盛静瑜、武理芷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138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苏州东方威尼斯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高志明、高某、盛静瑜、武理芷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高志明、高某、盛静瑜、武理芷诉讼请求是请求其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以接受货币一方为履行地。本案应由高志明、高某、盛静瑜、武理芷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苏州东方威尼斯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及商品房销售合同履行地均在江苏省昆山市。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苏州东方威尼斯置业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稚群审判员  杨 兵审判员  沈维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