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赖光根、肖树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光根,肖树根,江西萧翔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582号申请执行人赖光根,男,住吉水县。被执行人肖树根,男,住吉水县。被执行人江西萧翔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吉水县城西工业园区天松路。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赖光根申请肖树根、江西萧翔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2民初1129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肖树根、江西萧翔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赖光根案款186000元,承担诉讼费2015元、执行费2720.22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肖树根、江西萧翔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斌审判员 刘春伟审判员 黄卫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雪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