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防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防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1203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防修,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滑县。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4月7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17年5月24日被滑县公安局处于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滑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7年10月22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防修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防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9日9时许,被告人吴防修骑电动车行至万古镇今古营村被害人商某家附近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翻墙进入其家中,跳窗进入东屋卧室欲实施盗窃,被从外面回家的被害人商某发现并抓住,未窃得财物,后吴防修挣脱并逃离现场。2017年8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吴防修在万古镇前营村一代销点门口被万古派出所民警抓获。另查明,被告人吴防修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共计羁押4天,应折抵刑期。上述事实,被告人吴防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1、书证:指认现场、作案工具照片,被告人吴防修的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登讫凭证;2、证人王某、赵某的证言;3、被害人商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防修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以上证据均已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防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防修当庭自愿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吴防修曾因盗窃受到过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仍不改正,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以上量刑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会予以综合考虑,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防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翠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伟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