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芳、黄石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芳,黄石峰,杨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1执769号申请执行人:刘芳,女,汉族,1971年11月14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黄石峰,男,汉族,1966年2月28日生,住于都县,被执行人:杨甜,女,汉族,1981年11月20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赣0731民初1162号民事调解书,现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房产已进行了抵押,查封,本院已依法采取相关措施执行本案,由于被执行人黄石峰、杨甜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731执7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殿臣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廖路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忠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