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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终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天津兴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玖江纸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兴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玖江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159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兴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同德,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玖江纸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立文。申请执行人天津兴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玖江纸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津0114民初3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在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给付执行款342459.87元,执行费5036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迁址不明,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管、车辆、银行、证券进行了查询,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账户余额不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以上事实,有查询材料、延期执行申请书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迁址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159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歧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程学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鹏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