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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5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陈德容、何阳、何甜甜与被告马德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容,何阳,何甜甜,马德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5594号原告:陈德容,女,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原告:何阳,女,199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原告:何甜甜,女,200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法定监护人:陈德容(系何甜甜母亲),女,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市。被告:马德俊,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原告陈德容、何阳、何甜甜与被告马德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日立案。原告陈德容、何阳、何甜甜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德容、何阳、何甜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容、何阳、何甜甜撤回起诉。本案起诉标的530000元,减半收案件受理费4550元(原告陈德容已预交),现原告陈德容、何阳、何甜甜变更诉讼标的为9000元,起诉标的变更后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德容、何阳、何甜甜负担25元,退还原告陈德容、何阳、何甜甜4525元。审判员  荣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