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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46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顺祥陶瓷经销部与宁夏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顺祥陶瓷经销部,宁夏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4629号原告: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顺祥陶瓷经销部,经营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经营者:黄利,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告:宁夏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呼延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顺祥陶瓷经销部与被告宁夏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顺祥陶瓷经销部撤诉。案件受理费3865元,由原告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顺祥陶瓷经销部负担。审判员唐娣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